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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栏】拆东墙补西墙?问责!

发布时间:2022-04-20 17:17 信息来源: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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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职人员,

坚守初心,落实落细工作

是本职,是责任,

但为完成任务“拆东墙补西墙”,

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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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长兴街某社区居委会根据通知要求,要在12月底前对吕某某、莫某某两名已故社区居民继续发放的长者长寿保健金共计4460元进行追缴。其中,吕某某于2012年5月逝世,多发长寿保健金共计4400元,吕某某家人因遗失该账户存折,无法支取返还该款项;莫某某于2015年7月逝世,多发长寿保健金共计60元,莫某某家属已搬离社区无法联系,导致不能追缴。

  2017年12月26日,时任该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总支书记江某某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共同研究使用节余办公经费先行垫付应追缴款项4460元,以保障月底追缴任务的完成,并争取时间后续落实款项追缴。垫付之后,该居委持续多次尝试向两名已故长者家属进行追缴,直至2020年4月巡察发现,仍未完成上述款项的实际追缴。

  江某某身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社区居委会挪用办公经费且长期未完成长寿金追缴问题负有责任,鉴于江某某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机关诫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对江某某免予党纪处分,给予书面诫勉处理;由长兴街道办事处责令该社区居委会追回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案件警示

  该居委主任、党支部书记挪用公款(办公经费)来向上级垫付应向居民追缴的长寿保健金,时间长达几年,这一行为显然是违反纪律的。这一案件警示我们,作为党员、公职人员,任何时候都要绷紧纪律和规矩意识,在纪律前面必须严之又严,绝不能抱半点侥幸心理。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第十九条规定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机关诫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条规定

  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诫勉:

  (一)构成违纪但免予纪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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