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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栏】8年没收租?失职!

发布时间:2022-04-26 18:15 信息来源: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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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未经允许

擅自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

公职人员知悉却不管不问,

这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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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12年5月1日

  新塘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又称亿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九经济社)与村民简某飞签订合同,约定出租一栋面积为2000多平方米的四层楼毛坯厂房给其使用,同日,简某飞将该承租的四层楼及承租范围外的相邻闲置空地(面积为1491.0211平方米)转租给余某某。

  2014年9月29日

  余某某将上述楼房及空地等转租给刘某某办幼儿园。

  上述简某飞擅自出租并由余某某转租的闲置空地为新塘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该闲置空地使用期间,简某飞未支付租金。

  2020年9月

  亿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九经济社理事会、股东代表及党员会、社区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简某飞以4.5元每平方米,每三年递增10%的价格补缴上述闲置空地租金,共计人民币726649.13元,并将该地块按上述条件一并出租给简某飞。

  2020年11月

  简某飞补缴闲置空地租金,共计人民币759153.37元。                

  2014年7月至今,简某伟担任亿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九经济社理事长,负责新塘第九经济社辖内全面工作。任职期间,在获悉简某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并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应当追究其党纪责任。

  事后,简某伟积极主动挽回损失,并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书面诫勉处理。

  案件警示  

  简某伟在得知存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并未支付租金的问题情况后,并未正确履职,及时止损,这是失职。案件警示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守初心使命,认真履职尽责,不能把“权为民所用”当作一句空喊的口号,而是要把手中的权力转化为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办群众之所需的具体行动。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二)(四)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十九条规定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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