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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转发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职字[1998]15号)
2005年11月21日 09:05:36

穗人职字[1998]15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职改办),市直属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广州市职改办反映。
  (一)调入前已通过评审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调入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申请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发证。
  (二)调入前已通过评审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调入后不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予受理资格的确认和发证。
  (三)调入前已取得卫生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调入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加我市卫生技术专业水平计算机辅助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请资格确认和发证(报送材料时,须附上“广州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复印件一份);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受理资格确认和发证。

                                广州市人事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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