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职[1998]18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知省人事厅职称处。
广东省人事厅 1998年6月16日
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环境,规范对省外引进调入本省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和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管理,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受理的对象。
凡在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及军队已经取得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调入广东省内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发证。
第三条 确认和发证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颁布的《职务试行条例》的评审条件和申报程序,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或认可。
2、调入人员在广东省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广东承担并完成或阶段性地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做出的工作成绩或考核结果表明具有与其所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资格确认和发证:
1、调入我省后不再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2、调入后经上岗试用、考核,单位认为不能胜任与其原取得的资格相应档次专业技术工作的。
3、评审材料、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1986年以来在地方国家机关工作期间违反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5、不提交评审材料或提交的评审材料不完整的。
6、调入我省后,未经相应资格审批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手续,自行回原工作所在地申报评审的。
第五条 确认发证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1、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提交本办法要求的材料,经单位和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盖章),符合要求的,按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程序和渠道上报。高级资格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确认发证。中级资格,省直属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确认发证;市、县属单位的报地级市人事职改部门确认发证。初级由县(区)或市(地级市)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部门确认发证。
2、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一份。如提交复印件,需有人事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审核章;
(2)《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一式两份;
(3)《省外引进调入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登记册》一式两份;
(4)调出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一份;
(5)高、中级人员交大一寸、初级人员交小一寸近期黑白免冠相片一张,并交证件工本费。
3、用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记录调入人员的工作情况,依据其工作实绩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并填入《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相应栏内。
第六条 经审批对给予确认人员发给《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原省外发的资格证仍由个人保存)。审核材料按原呈报渠道退回。其中《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表1)一份由资格审批机关存档,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省外引进调入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登记册》(表2)一份由资格审批机关存档,另一份退负责审核的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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