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通过12345热线向天河区农业农村局咨询宠物店销售动物是否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工单后,立即致电回复市民,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宠物店销售动物无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动物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市民表示知悉,并对咨询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下一步,区农业农村局将继续提高工单处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民呼我应、接诉即办”,热情高效为群众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