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意识日益深入人心的当下,签订合同已成为大众在经济交往中的常规操作,人们深知白纸黑字的合同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坚固盾牌。然而,当交易双方关系熟络,那层基于信任的“温情面纱”便悄然蒙上,让人们在后续补充约定中逐渐摒弃书面形式,转而选择方便快捷的口头约定。但这种省事的做法,却可能埋下诸多隐患,引发系列纠纷。2025年5月15日,车陂司法所就成功调解了这样一宗因口头补充协议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
2018年4月,二房东唐某与房东郭某订立了一份为期6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的前两年,每月租金为13750元,自第三年起,租金在原基础上递增10%,租赁押金为55000元。2021年受疫情影响,唐某以“国家倡导减租”为由与郭某协商,双方就更改递增租金条款口头达成一致,合同期后三年仍按原租金支付不递增。此后,唐某一直按13750元/月支付租金,郭某并未提出异议。2024年4月,租赁合同到期,双方再次通过口头方式达成续租合意,并约定将租金标准降低至每月11000元,续租期限为一年。2025年4月,合同再次到期后,唐某未再续租,在腾退房屋后要求郭某全额退还租赁押金。然而,郭某主张应从押金中抵扣唐某在2021-2024年期间未交的递增租金,金额共计45900元,同时还应扣除唐某2025年3月份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清洁费等。双方就押金返还及费用抵扣问题产生争议,协商不成,于2025年5月6日到车陂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首次调解中,双方对口头补充协议各执一词:郭某表示愿意退还唐某押金,但是唐某须补齐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的递增费用、3月份未交的水费、清洁费等共计46970元。唐某则表示2021年4月,因受疫情影响,其与出租人郭某协商租金不递增事宜,虽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已达成口头协议,因此其一直按原租金标准13750元支付租金,出租人亦未提出异议,已经形成履约事实,郭某再主张扣除没有事实依据,理应退还全部押金,至于未交的水费、清洁费等其会如约支付。郭某则坚称从未书面同意免除递增费用,她随时有权追索。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工作难以推进。
为破除困境,调解员让双方冷静,改变策略通过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经多次从中斡旋,郭某表示愿意退还唐某押金2万元,并放弃其他诉求。唐某也展现出一定的协商意愿,同意让郭某扣除5000元押金。尽管双方有一定让步,但在押金退还金额上仍存在较大分歧,首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2025年5月9日,郭某再次来到车陂司法所求助。司法所立刻安排公益值班律师沈云勇为郭某析法明理。沈云勇律师看完郭某与唐某实际的交易流水后,向郭某解释如果此案通过诉讼解决,法官可能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确立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双方存在合意。郭某若否认,需提供反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因为按常理来看,如双方未达成一致,不可能出现承租方连续3年按原租金实际履行,出租方却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此情形明显违背常理。此外,沈云勇律师还强调了诉讼时效的重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若唐某以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将不予支持郭某的该项主张。
经律师释法明理,郭某此前坚持扣递增费用的心动摇了。调解员马上趁热打铁为郭某分析此案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的优势,劝郭某重新考虑押金退还数额,免得届时通过诉讼解决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2025年5月15日,郭某与唐某再次相约来到司法所,表示双方已经听取调解员和律师的建议达成一致,郭某将退还唐某押金50000元,唐某则补交3月份水费、清洁费等。调解员立即给双方草拟协议书,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该起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