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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酒店摔伤起纠纷,线上线下调解速化解

发表时间:2023-09-05 11:18:07 信息来源:车陂街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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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在酒店内不慎摔倒受伤,酒店是否要担责?近日,车陂司法所通过两通电话15分钟快速成功调解了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获得了一致好评。

  据了解,2023年8月14日汤某因公到车陂出差,入住车陂辖内某酒店。8月15日上午约8时,汤某在浴室洗漱完毕后,不慎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右三角骨骨折、头皮裂伤,共花费医药费3400元。汤某因医疗费支付问题与酒店方协商不下报警,经车陂派出所指引,到车陂司法所求助。

  汤某怒气冲冲地表示,酒店房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小心滑倒”提示语,服务员提供一次性拖鞋时未尽到提醒义务,提供的拖鞋也并不具备防滑功能,致使其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摔倒,酒店方应负全责。调解员了解具体案情后,向汤某耐心地进行释法明理,从汤某的描述中可知酒店虽可能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汤某作为成年人,且有经常出差入住酒店的经验,应当能预见一次性拖鞋沾水后容易滑倒的危险,其自身亦未尽到完全的安全审慎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面对调解员有理有据地分析,汤某表示认可,瞬间就平静了下来。但其认为酒店方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支付已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后续医疗费用、误工费等部分费用共计7000元。

  了解求助人的诉求后,调解员马上致电酒店负责人了解情况并开展线上调解。酒店负责人表示其房间内贴有“小心滑倒”的提示语,已尽了提醒义务,汤某是自己摔倒的,与酒店无关,酒店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汤某毕竟在自己酒店内摔伤,可以出于人道主义承担一小部分医药费用。调解员随即说明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后调解员又通过列举两个同类案例的方式对酒店负责人进行以案释法。最后,调解员分析在本案中酒店张贴的提醒是否足够明显、服务员提供拖鞋时是否尽了提醒义务、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质量是否过关等都关系到酒店是否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关系到案件责任划分。听了调解员分析后,酒店负责人表示认可,虽然自己酒店服务并非无懈可击,但汤某自己摔倒也应负部分责任,故其愿意支付汤某4000元了事。

  挂掉电话后,调解员将酒店方意见告知汤某。汤某一听,立马又激动起来,认为酒店方没有诚意协商,在他受伤后未表示过歉意,未积极陪同他到医院治疗,在产生医疗费后更是拒绝垫付,而且其全部损失至少10000元,自己只提出7000元的诉求,并没有让对方负全责,现对方还要打折就是不想解决问题,那就没必要再调解。调解员表示理解并耐心疏导汤某,分析其中利弊,劝汤某理性考虑问题,不要因一时之气增加维权成本。汤某再三考虑后表示只要对方到现场向他诚恳道歉,他就要5000元算了。

  见差距不大,调解员立刻致电酒店负责人,再次将汤某诉求转达,可却遭到了拒绝。调解员随即劝说酒店负责人应以和为贵,酒店作为服务行业,要妥善处理好此事,以免影响酒店商誉。再者如此案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只会增加双方的成本,对酒店来说也不是好事。酒店负责人听后表示认同,双方就此达成一致。

  随后,酒店负责人即刻派店长到司法所现场签订调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纠纷平稳化解。

  温馨提示:近年来,消费者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注意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同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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