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一、案情介绍
2022年5月,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场所内17号、18号机上网人员分别叫田某某(2005年12月出生)和陈某某(2005年11月出生),两人均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该场所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典型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助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和谐社会。
以上信息整理来源于: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发布的文章《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部分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