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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执法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3-12-28 14:24:12 信息来源: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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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3月,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广州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运营“广州某户外”微信公众号发布推广境内旅游产品,招徕、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6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人许某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二、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典型意义

  进一步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经营活动,整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和假借旅游之名行养老诈骗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利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擅自从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不法企业和从业人员有着重要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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