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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五万元!天河区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行动

发表时间:2024-06-07 09:52:52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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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6日,广州市天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天河区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即日起至12月底,天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行动,最高罚款五万元。

  通告明确整治重点,其中包括安全疏散条件不足、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妨碍消防车通行、违规充电或停放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通告明确整治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实施临时查封。

  (四)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户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通告要求,各单位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群众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改,于2024年6月25日前畅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主动整治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彻底清理竖向管井、敞开式外连廊堆放的可燃杂物,并纳入单位防火检查重点内容在广东省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自查报备。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对自身使用的建筑、自身产权建筑等消防“生命通道”进行排查整治,于2024年6月15日前全部完成清理。

  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养老院以及家庭作坊、经营性自建房等“九小场所”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查整治;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在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查整治;其他生产经营性场所在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查整治。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和受委托实施消防监督执法的镇街,将坚持发现一起,处罚一起;行动过程中,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组织强制清除或拆除;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市民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或者96119微信小程序(广州火灾隐患举报、广东省火灾隐患举报平台)举报,请广大社会单位和市民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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