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冼世钧
就(2023)粤7101行赔初99号、(2024)粤71行赔终5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履行行政赔偿判决事宜,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冼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已先后向你方送达了《关于履行行政赔偿判决的通知》及《关于履行行政赔偿判决的再次通知》,要求你方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提供收款账户信息,明确如你方逾期未提供收款账户信息的,将由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按生效判决确定的计算标准,将赔偿金及利息、临迁安置费及利息支付至你方预留的收取股份分红银行账户。截至2024年11月25日,仍未收到你方书面反馈的收款账户信息。为此,就赔偿金及利息、临迁安置费及利息的支付等相关事宜,特函告如下:
1、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5日,按生效判决确定的计算标准:向你方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3832元(材料损失赔偿、阳台损失、搬迁补助费)及利息人民币6570.25元(以123832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至2024年11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合计为人民币130402.25元至你方预留的收取股份分红银行账户(账户名:冼世钧,银行账号:040407010180189720,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2、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5日,按生效判决确定的计算标准:按照5653.7元/月标准,向你方支付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期间的临迁安置费人民币240920.55元及利息人民币6516元(从每个月临迁费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首次逾期利息从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合计为人民币247436.55元至你方预留的收取股份分红银行账户(账户名:冼世钧,银行账号:040407010180189720,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3、自2024年11月26日起的临迁安置费,由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按5653.7元/月的标准,按季度支付至你方预留的收取股份分红银行账户(账户名:冼世钧,银行账号:040407010180189720,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以上事宜,专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