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近期,我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存在长期空置、改变规划用途使用、未按时移交给归口接收单位等问题,极大影响周边居民生活质量,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和《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市政令第138号),现摸查我区已建成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使用等情况。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协同配合,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交尽交、物尽其用,并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待你单位填写《天河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情况表》(见附件)后,请尽快报至我局邮箱(thzj1010@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河区已建成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情况表.xlsx
2.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