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财信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赵玉丹、吕莹、陈玉梅诉被申请人广州市财信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4〕8812-8814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赵玉丹、吕莹均于2024年7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陈玉梅在2021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3位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的工资:赵玉丹17286.66元、吕莹15219.99元、陈玉梅14604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3位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赵玉丹1572.88元、吕莹5131.03元、陈玉梅4993.10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3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赵玉丹30789.07元、吕莹49600元、陈玉梅21116.66元;
六、驳回3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刘春慧,电话:020-87589958);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