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哈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守云等10人诉被申请人广州哈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与你司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10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详见下表:
案号 〔2025〕 | 姓名 | 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工资 | 请求二:被申请人支付提成 | 请求三: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
起止日期 | 金额(元) | 起止日期 | 金额(元) | 起止日期 | 金额(元) |
3495 | 冯英全 | 2024年12月1日 至2025年2月20日 | 30000 | 2024年8月19日至2025年2月20日 | 15000 | / | / |
3496 | 陈守云 | 2024年12月1日 至2025年2月20日 | 7000 |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20日 | 5000 | / | / |
3497 | 张鸣雅 | 2024年12月1日 至2025年2月20日 | 9000 |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0日 | 1500 | 2023年6月15日至2025年2月20日 | 4500 |
3498 | 陈杨 | 2024年12月1日 至2025年2月28日 | 64000 | / | / | 2024年10月7日至2025年2月28日 | 36000 |
3499 | 陈裕鑫 | 2024年12月1日 至2025年2月8日 | 41252 | / | / | / | / |
3500 | 卓景龙 | 2024年12月1日 至2025年2月20日 | 3500 | 2024年12月1日 至2025年2月20日 | 20000 | / | / |
3501 | 吴秉聪 | 2024年12月1日 至2025年2月20日 | 7000 | 2023年4月6日至 2023年5月15日 | 8675 | 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2月15日 | 7500 |
3502 | 黄梅珍 | 2024年12月1日 至2025年2月20日 | 12615 | / | / | 2020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0日 | 23500 |
3503 | 朱秋欢 | 2024年12月1日 至2025年2月20日 | 9000 | / | / | / | / |
3504 | 吴晓华 | 2024年12月1日 至2025年2月20日 | 12000 | / | / | 2024年8月5日至2025年2月20日 | 4000 |
。现将10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为《仲裁申请书(副本)》向你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5年5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静仪,电话:020-87573709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穗天劳人仲案〔2025〕3495-3504号
广州哈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陈守云等10人与你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司,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天劳人仲案〔2025〕3495-3504号 |
被通知人 | 广州哈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25年5月16日上午9时15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第1庭 |
仲裁庭 组成人员 | 首席仲裁员:陈煜琳,仲裁员:黄波、赵茜 书记员:梁静仪 |
联系方式 | 020-87573709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