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百玛家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沈德根、李秀源、李丽君诉被申请人广州市百玛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5〕337-339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3位申请人的提成:沈德根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45240元、李秀源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30081.47元、李丽君2021年11月29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31740.84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沈德根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报销及奖励10291元;
三、驳回申请人李秀源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梁静仪,电话:020-8757370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