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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人社监字〔2019〕2019046号),但你单位逾期未对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人社监字〔2019〕2019046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潘学军 梁严赞 联系电话:020-87568311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