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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天河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1-02-24 14:49:58 信息来源:区水务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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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规范做好我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划定了河涌堤防41条(含黄沙围堤防(天河段))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塘坝27宗、水库5宗、水闸(泵站)10宗(含3座规划新增)的保护范围(附件1)。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划定的水利工程划界名单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名单

  堤防:沙河涌(天河段)、南蛇坑涌、西支涌、猎德涌、潭村涌、员村涌、程界西涌、程界东涌、程界东涌右支涌、棠下涌、大塘涌、简下涌、油脂厂涌、车陂涌、车陂横涌、石路街涌、风庄涌、长湴中心渠、植物园涌、欧阳支涌、金融学院北涌、乌蛇坑、谢屋排洪渠、旺岗排洪渠、石溪涌、深涌、深涌右支涌、三丫涌、宦溪涌、深涌横支涌、深涌中支涌、乞巧苑涌、深涌左支涌(天河段)、宝山湖排洪渠、吉山涌、风水涌、大岭涌、西边坑、新塘水库排洪渠、乌涌(天河段)、黄沙围(天河段)。

  (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界名单

  1.堤防:沙河涌(天河段)、南蛇坑涌、西支涌、猎德涌、潭村涌、员村涌、程界西涌、程界东涌、程界东涌右支涌、棠下涌、大塘涌、简下涌、油脂厂涌、车陂涌、车陂横涌、石路街涌、风庄涌、长湴中心渠、植物园涌、欧阳支涌、金融学院北涌、乌蛇坑、谢屋排洪渠、旺岗排洪渠、石溪涌、深涌、深涌右支涌、三丫涌、宦溪涌、深涌横支涌、深涌中支涌、乞巧苑涌、深涌左支涌(天河段)、宝山湖排洪渠、吉山涌、风水涌、大岭涌、西边坑、新塘水库排洪渠、乌涌(天河段)、黄沙围(天河段)。

  2.塘坝:大坦湖山塘、石陂湖山塘、三场顶山塘、林场山塘、大窝湖、派安山塘、东边坑山塘、新村山塘、榄元水库、射击场山塘、岑村大塘、长湴村有色金属研究所山塘、东大湖、植物园山塘1、植物园山塘2、植物园山塘3、凌塘水库、柯木窿山塘、思蕴路山塘1、思蕴路山塘2、沐陂湖、江湾湖、大朗湖1、大朗湖3、大观街奇石城路旁山塘、大观街通记参皇鸡农庄山塘、宝山湖。

  3.水库:龙洞水库、乌蛇坑水库、岑村水库、麓洞水库、新塘水库。

  4.水闸(泵站):车陂涌水闸、猎德涌水闸、深涌水闸、潭村涌水闸、员村涌水闸(泵站)、程界西涌水闸(泵站)、宦溪排涝闸(泵站)、程界东涌水闸(规划新增)、棠下涌水闸(规划新增)、简下涌水闸(规划新增)。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原则

  堤防工程: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要求,1级堤防管理范围为堤脚往外延二十至三十米,4、5级堤防管理范围为堤脚往外延五至十米。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第4.2条“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与河道管理范围线重叠的,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可与划定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一并实施”的相关规定,为了我区河道及堤防统一管理,堤防管理范围与河涌管理范围线一致。本次共划定全区全部41条堤防(含黄沙围堤防(天河段)),管理范围划界总面积404.22公顷。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一)塘坝保护范围:根据《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塘坝保护范围按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五十米划定。库区按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划定。本次共划定全区全部塘坝27宗保护范围,划界总面积789公顷。

  (二)水库保护范围:根据《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水库保护范围按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五十米划定。库区按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划定。本次共划定全区全部水库5宗,包括龙洞水库、乌蛇坑水库、麓洞水库、岑村水库、新塘水库,保护范围划界总面积341.1公顷。

  (三)水闸(泵站)保护范围: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水闸(泵站)保护范围按水闸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线外延二百米划定,其他附属建筑物外延五十米划定。本次共划定全区全部水闸10宗(含3座规划新增),包括车陂涌水闸、猎德涌水闸、深涌水闸、潭村涌水闸、员村涌水闸(泵站)、程界西涌水闸(泵站)、宦溪排涝闸(泵站),3座规划新增(程界东涌水闸、棠下涌水闸、简下涌水闸),保护范围划界总面积166公顷。

  (四)堤防保护范围: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堤防保护范围按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外延二百米划定,其他附属建筑物外延五十米划定。本次共划定全区全部41条堤防(含黄沙围堤防(天河段)),保护范围划界总面积3176.71公顷。

  四、水利工程管理原则

  (一)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二)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附件:

  1.天河区水利工程信息一览表.pdf

  2.天河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平面图.jpg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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