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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发表时间:2021-04-09 10:20:40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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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天河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天河区五山街道办事处、天河区员村街道办事处、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天河区石牌街道办事处、天河区天河南街道办事处、天河区林和街道办事处、天河区沙东街道办事处、天河区兴华街道办事处、天河区棠下街道办事处、天河区天园街道办事处、天河区冼村街道办事处、天河区猎德街道办事处、天河区元岗街道办事处、天河区黄村街道办事处、天河区龙洞街道办事处、天河区长兴街道办事处、天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天河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天河区珠吉街道办事处、天河区新塘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委托单位将部分法定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以下委托行政执法权限:

  (一)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罚金额10万或10万元以下)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受委托单位辖区内发生的3人以下(不含3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范围的,在取得初查证据之日应当立即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八)参加委托单位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辖区内安全生产方面的信访、投诉、举报等事宜;

  (九)以上委托执法权限仅限于天河区应急管理局的法定执法权限,不包括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天河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事项。

  二、委托单位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三)定期组织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提供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格式文书文本;

  (五)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单方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或者违法实施委托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委托单位的委托执法关系;

  (六)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情况,依法向过错行为人追究(偿);

  (八)定期对受委托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三、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三)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规范使用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对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处理,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在每月30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当月委托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

  (五)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六)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四、委托期限

  从2021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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