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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天河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2-01-21 10:13:01 信息来源: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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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继承天河区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天河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等有关规定,制订天河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并通告如下:

  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

  二、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其进行保养、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三、使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须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并需向区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五、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附近开展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安全,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或对其造成各类型污染等。

  六、国有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非国有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需延续其本身用途,若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向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国有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转让、抵押的,应当向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文物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也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时,请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举报电话:020-38622167、020-38622381)

  九、如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与以上保护措施不一致的,按新调整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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