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卢鹏程,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02010033,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57号。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6日对广东畅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广东畅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初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D3G99),于2020年8月底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L-GD-100826),后来因未能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而于2021年1月15日注销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在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从2021年1月16日开始仍继续通过“畅象旅行”微信公众号(gd_c26778cce344)发布国内旅游线路信息招揽客人的信息文章,并自行组织旅游者出游。调查中因未能发现该公司财务账簿等体现经营收支状况的资料,故无法认定其违法所得。同时该公司在接到本机关下发整改通知书后已停止发布并自行删除相关文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D3G99)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卢鹏程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严光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与接待社的合作协议2份、游客的保险单3份、与游客的购买协议2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L-GD-100826)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1份、注销凭证1份、情况说明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穗天文综检(勘)字〔2021〕第1118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NO.0001153)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行政案件证据15张。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项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穗天)文罚字〔2021〕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广东畅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并对其有关负责人卢鹏程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粤7101行审10157号行政裁定的意见,本机关依法重新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广东畅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注册公众号“广东畅象”,现该公众号内容已清空,但仍未注销。广东畅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成立,于2021年12月7日变更名称为:广州畅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畅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24日自行注销。广东畅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登记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卢鹏程是该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又因广州畅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已经自行注销,本机关拟决定:依法由卢鹏程承受广州畅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应缴纳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并对作为有关责任人的卢鹏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上罚款合并共计30000元,由卢鹏程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天府路1号大院5号楼5001
联系人:柳文、叶翠 电话:020-38622381
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