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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良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吴镇忠 裁决书送达公告 (穗天劳人仲案〔2023〕1632、1635-1639、1643号)

发表时间:2023-06-21 14:32:13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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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良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吴镇忠:

  本委受理申请人冯雯英、韦小平、姚金花、陈艳、钟红艳、殷伟明、林笋丽诉被申请人广州良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镇忠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3〕1632、1635-1639、1643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及吴镇忠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及吴镇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7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期间详见附表:申请人仲裁请裁决明细表;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7位申请人工资共计99940.99元,具体详见附表:申请人仲裁请裁决明细表;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7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06007.5元,具体详见附表:申请人仲裁裁决明细表;

  四、驳回7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及吴镇忠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一楼大厅窗口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朱惠明,电话:020-8757370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表:申请人仲裁裁决明细表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表

  申请人仲裁裁决明细表

案号〔2023〕

姓名

裁决一:确认7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期间)

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7位申请人工资

裁决三:被申请人支付7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起至期间

金额(元)

金额(元)

计算公式

1632

冯雯英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7524

9205

/

1635

韦小平

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17225

10208.5

20417元*0.5个月

1636

姚金花

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11月20日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21171

29070

/

1637

陈艳

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11月20日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11901

15800

未超出

1638

钟红艳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10636

18835

/

1639

殷伟明

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11月20日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13869.99

10000

未超出

1643

林笋丽

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11月20日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17614

12889

未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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