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良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吴镇忠:
本委受理申请人冯雯英、韦小平、姚金花、陈艳、钟红艳、殷伟明、林笋丽诉被申请人广州良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镇忠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3〕1632、1635-1639、1643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及吴镇忠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及吴镇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7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期间详见附表:申请人仲裁请裁决明细表;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7位申请人工资共计99940.99元,具体详见附表:申请人仲裁请裁决明细表;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7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06007.5元,具体详见附表:申请人仲裁裁决明细表;
四、驳回7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及吴镇忠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一楼大厅窗口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朱惠明,电话:020-8757370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表:申请人仲裁裁决明细表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表
申请人仲裁裁决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