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悦音文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邱雅琳、赵青清诉被申请人广州悦音文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3〕6457-6458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期间分别为:邱雅琳2021年3月11日至2023年7月3日期间、赵青清2022年1月2日至2023年7月2日期间;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的工资:邱雅琳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3日期间9103.44元、赵青清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2日期间8735.63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邱雅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000元;
四、驳回2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4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段丽丽,电话:020-8757373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