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天河动态 > 通知公告 > 其他公告

广东腾必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决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3〕7486号)

发表时间:2023-12-07 16:35:45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A+ A+ A+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腾必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沈丛贵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腾必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3〕7486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两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两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2875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期间的住院护理费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50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1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8857.6元;

  五、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两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刘春慧,电话:020-87589958);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