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弘捷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春花、陈永智诉被申请人广州弘捷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司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李春花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28日期间的工资7839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28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000元。申请人陈永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的工资20478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现将2位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第2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萧健辉,电话:020-87589958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穗天劳人仲案〔2024〕492-493号
广州弘捷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李春花、陈永智与你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司,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庭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