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樱悦禾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余雯、吴仪诉被申请人广州樱悦禾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3〕6527-6528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的工资:余雯9027.59元、吴仪9574.71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余雯4855.17元、吴仪5149.43元;
三、确认2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6月12日均存在劳动关系;
四、驳回2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一楼立案窗口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林宇恒,电话:020-87580766);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