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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指南

发表时间:2024-03-06 16:43:56 信息来源:区住建园林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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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出租或承租房屋的单位及个人双方都需办理租赁登记。租赁备案需提交下列证件(原件核对,收A4纸复印件)

  出租方: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房屋来源资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包括:

  1.属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不动产权证、能够清晰显示产权人信息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等。2.属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 权证、能够清晰显示产权人信息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等。

  (二)房屋合法来源资料包括:

  1.属直管房的,查验接管通知书或房地产公、代产情况表等。2.属商品房的,查验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及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或查验能够清晰显示产权人信息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及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等。3.属征收或城市更新回迁安置房的,查验经备案、或经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书面认可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等。4.属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查验2009年12月31日前的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或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实施村民建房登记管理的证明、属于一户一宅建设的确认文件、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5.属新建房的,查验(1)用地来源资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发票;(2)房屋报建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意见书、报建图;(3)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或规划验收、消防验收、质量验收文件。6.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有资产的,查验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有资产调拨/划拨/划转的文件或该公有资产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等。7.属军队房产的,查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8.属证载权属人死亡的,查验租赁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合法来 源资料,及继承公证文书(公证文书内记载的继承房屋产权信息需与权属证明、房屋合法来源资料保持一致)。9.能够明确租赁房屋权属人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构的 裁决书;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等。

  (三)其他房屋来源资料包括: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房屋来源清晰的证明文件。2.其他确能有效证明房屋来源的文件材料。(此项仅作为信息采集依据)

  二、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以个人名义出租的核对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可提交复印并盖公章,由经办人签名);

  承租方:

  个人身份证明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以个人名义承租的核对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可提交复印件并盖公章,由经办人签名);

  提供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经系统审核办理通过后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书》,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部门存一份,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办理四份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无效,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一)租赁当事人可签订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赁当事人也可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纸张使用A纸,但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2.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及设施;3.房屋用途(以产权资料核准的使用性质为准);4.租赁期限;5.月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6.房屋维修责任;7.转租的约定;8.变更或解除合同条件;9.违约责任;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租赁军队房屋的,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国融通旅业发展集体有限公司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租赁当事人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及其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出租方或承租方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要验身份证原件及交复印件。

  ※出租方,承租方是香港、澳门法人的商业登记证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外国人以个人名义承租的,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出其签证的有效逗留期限;外国法人的企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需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及我国公证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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