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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裁决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3〕6907、7436-7439号)

发表时间:2024-03-14 14:40:41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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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郭猛、吴波、周明德、黄建武、周元红诉被申请人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3〕6907、7436-7439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猛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的工资2892.93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4位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的工资:吴波2932.87元、周明德3316.84元、黄建武3333.53元、周元红元;

  三、确认被申请人与4位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分别为:吴波2021年5月9日至2023年8月24日、周明德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8月24日、黄建武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8月24日、周元红2020年5月5日至2023年8月24日;

  四、确认被申请人与4位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分别为:吴波2023年8月24日、周明德203年8月25日、黄建武2023年8月24日、周元红2023年8月25日;

  五、驳回5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郭猛的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吴波、周明德、黄建武、周元红的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梁静仪,电话:020-8757370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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