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城市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万程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城市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4〕761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的工资16939.5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一楼立案庭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吴骐羽,电话:020-87580766);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