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512号1104房正上方露台,涉嫌占用公共部位且未经规划批准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前进街道执法办已对上述占用公共部位且未经规划批准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依法调查处理。
为充分保障涉案责任人的各项权利,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请相关当事人前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接受调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盛荟横街7号二楼;联系人:陈新;电话:020-32204709)。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将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该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