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守灵: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穗天农(农产品)罚〔2022〕1号),责令你停止生产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菜的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佰元)的处罚决定,并于2023年8月21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将《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天河区政府信息网予以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催告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如要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930号执法一科办公室,电话:020-85558489)领取该《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董霄 王畅 联系电话:020-8555848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930号
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