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粤顺(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曾姻红、黄志钊诉被申请人粤顺(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4〕2117-2118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2位申请人在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24日期间均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2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曾嫣红2896.55元、黄志钊1862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曾嫣红7000元、黄志钊4500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分别向2位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刘春慧,电话:020-87589958);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