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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行政赔偿判决的再次通知(冼世钧)

发表时间:2024-07-26 15:25:53 信息来源: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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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冼世钧

  就(2023)粤7101行赔初99号、(2024)粤71行赔终5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履行行政赔偿判决事宜,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冼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7月11日向你方送达了《关于履行行政赔偿判决的通知》,要求你方在该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供收款账户信息。但截至2024年7月16日期限届满,仍未收到你方书面提交的收款账户信息,为此就履行行政赔偿判决等相关事宜,再次通知如下:

  一、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书面提供收款账户信息(需签名、按指模确认),直接提交或邮寄至冼村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兴国路32号之一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电话:020-38477495),以便向你方支付判决涉及的相关赔偿金及利息、临迁安置费及利息。

  二、如你方逾期未提供收款账户信息,将由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自逾期次日起3日内按生效判决确定的计算标准将以下第1点、第2点下款项支付至你方预留的收取股份分红银行账户(账户名:冼世钧,银行账号:040407010180189720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1、向你方支付赔偿金123832元(材料损失赔偿、阳台损失、搬迁补助费)及利息(以123832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2、按照5653.7元/月标准,向你方支付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期间的临迁安置费及利息(从每个月临迁费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首次逾期利息从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付)。

  三、自2024年7月13日起的临迁安置费,由冼村公司按5653.7元/月标准按季度发放至你方预留的收取股份分红银行账户(账户名:冼世钧,银行账号: 040407010180189720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以上事宜,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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