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天河区一线牵米粉店(个体工商户)、周开泉: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磊、罗依林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一线牵米粉店(个体工商户)、第二被申请人周开泉劳动争议案,因与你司及你本人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司及你本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2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确认第一被申请人与2位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分别为:张磊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6月15日、罗依林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6月6日;二、第一被申请人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的工资:张磊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6346元、罗依林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间5387.42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的加班费:张磊603元、罗依林2150元;四、第一被申请人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张磊2500元、罗依林2150元;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000元;六、第二被申请人对前述诉求承担连带责任。现将申请人张磊、罗依林的上述请求,作为《仲裁申请书(副本)》向你司及你本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3日下午16时0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第2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漫,电话:020-87507677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穗天劳人仲案〔2024〕6552、6554号
广州市天河区一线牵米粉店(个体工商户)、周开泉:
本委决定受理张磊、罗依林与你司及你本人劳动争议案件,现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司及你本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