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惠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纪兰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逐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博而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禾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叶水凤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惠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纪兰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逐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博而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广州云禾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与你五司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五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22年6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00元×12个月=54000元(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7日);3、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4500元-2300元)×2个月=4400元(2022年7月17日至2022年9月17日);4、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500元×2个月=9000元(2022年7月17日至2022年9月17日);5、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3个月=13500元(2022年6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并支付拖欠经济补偿金的加付赔偿金13500元(按经济补偿金的100%计算);6、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36000元(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31日)以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36000元(按拖欠工资的100%计算);7、申请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年休假30天,被申请人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5000元(4500元/27天×30天×300%=15000元);8、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2022年6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9、被申请人支付高温补贴费150元/月×3个月×3年=1350元;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36580元;以上各项合计21948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支付)。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仲裁申请书(副本)》向你五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第2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玉梅,电话:020-87589958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天劳人仲案〔2024〕7350号
广州惠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纪兰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逐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博而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禾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叶水凤与你五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五司,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第一至第五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各自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第一至第五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第一至第五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