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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惠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纪兰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逐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博而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禾传媒有限公司 开庭通知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4〕7350号)

发表时间:2024-08-20 16:14:32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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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惠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纪兰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逐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博而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禾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叶水凤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惠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纪兰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逐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博而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广州云禾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与你五司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五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22年6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00元×12个月=54000元(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7日);3、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4500元-2300元)×2个月=4400元(2022年7月17日至2022年9月17日);4、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500元×2个月=9000元(2022年7月17日至2022年9月17日);5、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3个月=13500元(2022年6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并支付拖欠经济补偿金的加付赔偿金13500元(按经济补偿金的100%计算);6、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36000元(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31日)以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36000元(按拖欠工资的100%计算);7、申请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年休假30天,被申请人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5000元(4500元/27天×30天×300%=15000元);8、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2022年6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9、被申请人支付高温补贴费150元/月×3个月×3年=1350元;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36580元;以上各项合计21948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支付)。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仲裁申请书(副本)》向你五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第2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玉梅,电话:020-87589958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天劳人仲案〔2024〕7350号

广州惠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纪兰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逐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博而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禾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叶水凤与你五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五司,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第一至第五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各自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第一至第五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第一至第五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穗天劳人仲案〔2024〕7350号

被通知人

广州惠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纪兰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逐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博而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禾传媒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4年11月11日上午10时00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第2仲裁庭

仲裁庭  

组成人员

仲裁员:钟淑琴

书记员:林玉梅

联系方式

020-87589958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第一至第五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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