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俊蓓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心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如金、姚春艳、黄婵玲、钟惠镅、潘丽芳、邝咏琳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俊蓓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心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4〕6905-6910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二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二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6位申请人的工资:朱如金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36577元、姚春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21046.32元、黄婵玲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60000元、钟惠镅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33112.85元、潘丽芳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16500元、邝咏琳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7850.28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的奖学金:朱如金2021年6月11日至2023年6月11日期间3600元、钟惠镅2021年7月2日至2023年3月5日期间3600元;
三、驳回6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朱如金、黄婵玲、钟惠镅的本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姚春艳、潘丽芳、邝咏琳的本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二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林玉梅,电话:020-87589958);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