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福盈酒家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名成、谢永坚、谢德华诉被申请人广州福盈酒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4〕6140-6142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3位申请人的工资:王名成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日期间5703元、谢永坚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9日期间13102元、谢德华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日期间8206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3位申请人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王名成50元、谢永坚140元、谢德华140元;
三、驳回3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萧健辉,电话:020-87589958);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