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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6号 )

发表时间:2018-12-03 02:39:35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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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pdf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印发。

  一、出台背景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194号)要求,我局对2017年5月31日前牵头起草或组织实施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标准

  我局按照要求开展以“放管服”改革为重点、 包括全面清理和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清理三项任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适应经社会济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

  (二)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时修改:1.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2.个别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3.个别规定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或者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4.个别规定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和2013 年以来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的。

  (三)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2.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涵盖或替代的;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4.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5.主要内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或者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6. 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和2013 年以来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的。

  三、清理结果

  我局对 2017 年5月31日之前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外公布,保留部门规范性文件10份,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5份,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2份,宣布失效部门规范性文件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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