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一、受理范围
1、本市居民已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了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在办证期间急需使用证件的;
2、本市居民姓名、住址项目中含冷僻字及其他原因不能办理居民身份证的;
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应到户口所在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申办手续
1、交验本人《户口簿》;
2、提交《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如属上述第2点的不需提交),交公安机关审核;
3、交纳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10元。
三、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办妥手续后3日内,持《户口簿》及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回执和工本费收据到户口所在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证件。
四、各区受理地点和办公时间
*注意事项: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陪同前往办理。申请人与其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等)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