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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门牌须知

发表时间:2016-12-13 01:17:46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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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门牌的条件:

(一)房屋、院落等建筑物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已经地名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二)本市合法建筑物。房屋、院落等建筑物必须是经本市国土房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且地面以上首层或建筑物可见层门口建好、楼梯位置确定。

二、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城镇建筑物。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包括报建图、房屋首层平面图、房屋四至图;若其它楼层结构与首层不一致的,还应附各层平面图)办理。已办理产权的凭房屋产权证办理,但属危房修缮完工的,还需规划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农村建筑物。持以下材料之一办理: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平面附图;2.《宅基地证》、房屋四至图;3.规划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办理。

(三)产权分割建筑物。已编列门牌的建筑物,因产权分割确实需要增加门牌的,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产权分割的相关材料、产权人的分割协议书及相关图纸材料办理。

(四)变更门牌。产权人持建筑物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明(即房地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共有权证、宅基地证等)或规划部门变更规划的证明材料等办理。属多户住宅或共有产权的房屋、院落等建筑物,还应征得所有产权人同意。

(五)补领门牌。申请人可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原门牌批复证明申请补领门牌。

三、申领门牌的程序

(一)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领(变更)门牌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建筑物所在地区分局办证中心或户籍派出所受理(属证件的,经验核后提交复印件)。

(二)凡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门牌,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领单位或个人领取门牌确认通知书。

附件:

申领(变更)门牌呈批表

门牌档案编号:

分局派出所社区(或居委)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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