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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9-11-07 00:46:54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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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有效期届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布施行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穗建办[2015]1331号,下称《听证规定》)于2018年12月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原起草部门负责,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征收工作的客观需要

截至2018年12月,我市实施征收项目192宗,涉及被征收人超2.5万户,征收面积130万平方米。《听证规定》对规范征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有利于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流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相关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穗府办[2014]59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考虑到征收工作较为敏感和特殊,主持征收双方均会参加的听证会需要主持人具备较高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参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文中设置了主持人应当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条款。

(二)调整被征收人代表的选取方式。由被征收人推举被征收人代表。如推举不成,通过随机方式选定代表。

(三)增加听证代表缺席如何处理的规定。按照《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听证会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出席的听证代表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延期举行听证,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日。延期后仍无法举行的,听证组织部门可以取消听证。

四、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地址

越秀区征收办越秀区万福路128号2楼

荔湾区征收办荔湾区新隆沙西1号二楼

海珠区征收办海珠区东晓路56号

天河区土地开发中心天河区瘦狗岭路565号

番禺区征收办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38号

黄埔区住建局黄埔区汇星路81号

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

花都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花都区迎宾大道5号之一

南沙区土地开发中心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C栋

增城区土地开发中心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

从化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从化区河滨南路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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