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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我市课后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2-02 10:34:57 信息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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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课后服务经费管理,提升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收费参照规定标准执行。

  二、服务内容

  (一)基本课后服务:下午课后托管服务。

  (二)素质拓展服务:学校和第三方社会机构提供的下午课后开展的兴趣拓展类课程。

  三、服务时间

  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下午课后托管时间,每课时为40分钟;下午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个课时,下午课后托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

  四、收费标准

  (一)由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含基本课后服务和素质拓展服务)收费标准为:2元/生·课时。下午课后服务按照学生实际参加课时数分段计费。

  (二)第三方社会机构提供素质拓展服务的,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收费标准不高于当地公办青少年宫同类型课程平均课时收费标准,且要明显低于非学科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类型课程收费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开展成本调查,督促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学校不得对课后服务代收费加价、获取收益。课后服务机构名单和服务项目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遴选。

  (三)提供住宿的公办学校不得向住宿生收取除素质拓展类课程外的课后服务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住宿生课后服务费),不得将学校常规住宿生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学校走读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可按本通知收费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

  五、收退费原则

  (一)公益非营利原则。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非营利原则,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参照《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相关规定,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与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免予收费。

  (二)自愿参与原则。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服务内容、时间、收费标准,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提供服务。

  (三)坚持成本补偿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财政补助、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四)课后服务费用按月或按学期据实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原则上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不得跨学年结余、结转。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的,应按实际参加天数据实结算退还相应费用。

  六、经费使用

  (一)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人员(含在编教职工)课时补助、聘请的校外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的劳务费补助、为参与课后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以及用于购买第三方社会机构服务、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相关的消耗品购置、设备设施维护、弥补相关运行经费等支出。学校教师不得在引入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取酬。

  (二)学校把用于在编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经费额度,作为绩效工资增量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补助标准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学校可根据收费情况、参加人数、课后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进一步细化,并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三)由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服务费。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按有关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由学校纳入预算据实列支,严格执行“以收量支”,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通过引进第三方社会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代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代收费往来资金由学校开具结算票据代为收取,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七、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必要时,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通知施行情况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财政补助及服务成本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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