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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1-30 10:08:07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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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规范我区社会组织行为,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规定,现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1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审计时间

  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具体审计时间由我局委托的广东中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电话通知,通知后请在5天内按附件2、附件3提供相关材料。

  二、抽查审计实施机构

  广东中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抽查审计对象

  我区登记在册的部分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共36家,检查名单详见附件。

  四、检查内容

  1.法人治理是否合法规范。

  2.2020年财务基本状况。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及公益事业等财务支出和收入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是否开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4.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财物的行为;

  5.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有关情况;

  6.开展涉外活动的情况;涉外资金情况;

  7.是否存在违规设立、申报、分配和使用资金等。

  五、检查要求

  1.本次检查委托广东中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被检查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按照其要求准备材料,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隐瞒、伪造。

  2.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受托审计业务,并实行回避原则。

  3.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专项审计合同》要求完成审计项目,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4.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审计业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收受或索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请各有关社会组织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审计检查顺利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审计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2021年社会组织财务专项审计抽查名单.docx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等相关事项调查表.xlsx

      3.声明书(样式).docx

天河区民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区民政局联系人:侯嘉莉、王美珍,电话:020-37127130;广东中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先生,电话:18924312306、020-8700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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