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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知查〔2014〕3号)

发表时间:2016-12-09 06:50:55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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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河 区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穗天知查〔20143

 

被处罚人

广州市天河天平凤凰茶叶茶具直销部(文妙霏)

经营者

文妙霏

经营场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日杂批发市场12-13号档

邮政编码

510507

 

87226887

 

广州市天河天平凤凰茶叶茶具直销部(文妙霏)

20141125日,我局到你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日杂批发市场12-13号档)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销售标注有“本产品已注册专利伪造必究”的金马牌陈年桔普茶(郁香8685)产品160个。据店铺负责人林玉辉陈述,对涉案产品专利状况不清楚,上述产品的进货、销售资料不齐全。

现已查明,你单位销售的标注有“本产品已注册专利伪造必究”的金马牌陈年桔普茶(郁香8685)产品,此产品无法查询到完整的专利授权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和标识。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河区知识产权局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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