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河 区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穗天知查〔2014〕2号
被处罚人 |
广州市天河区天平佳乐玩具批发部(林木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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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林木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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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日杂批发市场112-113号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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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510507 |
电 话 |
87227509 |
广州市天河区天平佳乐玩具批发部(林木怀):
2014年11月25日,我局到你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日杂批发市场112-113号档)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销售标注有 “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动物益智乐园产品1个。据经营者林木怀陈述,对涉案产品专利状况不清楚,上述产品的进货、销售资料不齐全。
现已查明,你单位销售的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动物益智乐园产品,无法查询到完整的专利授权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和标识。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河区知识产权局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