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天河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 专利侵权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知查〔2014〕10号)

发表时间:2016-12-09 07:06:56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
A+ A+ A+

天 河 区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穗天知查〔201410

 

被告知人

广州市天河天平益龙厨具批发部

经营者

张益艳

经营场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日杂批发市场88-89号档

邮政编码

510507

 

13678933252

 

广州市天河天平益龙厨具批发部(张益艳):

20141125日,我局到你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日杂批发市场88-89档)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销售的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广东肇庆市兴大实业有限公司旋风炉产品2个。据经营者张益艳陈述,对涉案产品专利状况不清楚,上述产品的进货、销售资料不齐全。

现已查明,你单位销售的广东肇庆市兴大实业有限公司旋风炉产品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该产品无法提供及查询到专利授权证明材料,涉嫌假冒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和标识。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河区知识产权局

                      201412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关闭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