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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知查〔2016〕3号)

发表时间:2017-03-13 10:11:56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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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河 区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穗天知查〔20163

 

被告知人

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

经营者

张建军

经营场所

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224

邮政编码

510507

 

13326488833

 

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

2016125日我局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224房的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内进行了勘验调查,现场发现 “月亮女神”假体产品宣传单张10份,宣传册33本。该批宣传资料上标注专利号为ZL00260102.8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我局调查中,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建明表示该产品确实由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与销售,其宣传单张和宣传册是公司搬到目前新址前印制,但宣传资料具体印制时间及对该产品所标注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并不知情。

现已查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月亮女神”假体产品说明书等宣传资料上标注的专利号为ZL00260102.8的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11216日终止。由于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宣传资料印制的明确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月亮女神”假体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上标注“专利号:ZL00260102.8”专利标识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2.责令销毁涉案宣传资料的专利标识。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河区知识产权局

201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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