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天河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 专利侵权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知查〔2016〕4号)

发表时间:2017-03-13 10:20:45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
A+ A+ A+

天 河 区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穗天知查〔20164

 

被告知人

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

经营者

张建军

经营场所

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224

邮政编码

510507

 

13326488833

 

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

2016125日,我局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224房的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内进行勘验调查,现场发现“莎”鼻整形大师系列假体产品宣传小册子150本。该批宣传资料第2页上标注“三项专利技术”、“鼻背防滑、鼻尖空心和传导卸力三项专利技术”专利标识。我局调查中,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建明表示该产品是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其宣传册是该公司搬到目前新址前印制,但宣传资料具体印制时间及对该产品所标注的三项专利的详细专利号只提供了ZL200930073138.4一项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26日,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中所补充的ZL03319358.4ZL200520065893.4两项专利权分别已于2013327日和20151125日终止,均已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在“莎”鼻整形大师系列假体产品说明书资料上标注“三项专利”专利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2.责令销毁涉案宣传资料的专利标识。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河区知识产权局

20162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关闭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