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河 区 知 识 产 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穗天知查〔2016〕4号
被告知人 |
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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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张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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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224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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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510507 |
电 话 |
13326488833 |
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我局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224房的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内进行勘验调查,现场发现“薀莎”鼻整形大师系列假体产品宣传小册子150本。该批宣传资料第2页上标注“三项专利技术”、“鼻背防滑、鼻尖空心和传导卸力三项专利技术”专利标识。我局调查中,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建明表示该产品是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其宣传册是该公司搬到目前新址前印制,但宣传资料具体印制时间及对该产品所标注的三项专利的详细专利号只提供了ZL200930073138.4一项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月26日,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中所补充的ZL03319358.4、ZL200520065893.4两项专利权分别已于2013年3月27日和2015年11月25日终止,均已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在“薀莎”鼻整形大师系列假体产品说明书资料上标注“三项专利”专利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2.责令销毁涉案宣传资料的专利标识。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河区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