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卓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92M4J
法定代表人:刘金陵
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王园路15号(部位:211)
经营范围 :商务服务业
根据举报,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天河区王园路15号(部位:211)的广州卓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知识产权合同》一批,当事人无法提供《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局于2021年2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员工、股东也未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自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1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王园路15号(部位:211)以营利为目的、以公司名义签定知识产权合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接到专利申请业务后,将专利申请交给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做)。
已查明的专利代理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31日,与某某签署《知识产权合同》。该合同申请外观专利1个、发明专利1个,共收取代理服务费5300元,付费给某某律师事务所2950元。
2.2019年9月21日,与某某签署《知识产权合同》。该合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1个,收取代理服务费2300元,付费给某某律师事务所1050元。
3.2019年12月19日,与某某签署《知识产权合同》。该合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个、外观专利2个,共收取代理服务费6600元,付费给某某律师事务所3770元。
4.2019年12月20日,与深圳市某某公司签署《知识产权合同》。该合同申请发明专利1个,收取代理服务费3000元,付费给某某师事务所1400元。
5.2019年12月20日,与某某签署《知识产权合同》。该合同申请发明专利1个,收取代理服务费4500元,付费给某某律师事务所3520元。
6.2020年4月13日,与某某签署《知识产权合同》。该合同申请外观专利1个,收取代理服务费3000元,付费给某某律师事务所1600元。
7.2020年8月17日,与某某签署《知识产权合同》。该合同申请外观专利1个,收取代理服务费2800元,付费给某某律师事务所1640元。
以上专利申请均已取得专利,扣除付给某某律师事务所的费用,违法所得:113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单》一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知识产权合同》复印件七份、转账记录七份。
证据四:《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五: 2021年 1月 26日,刘金陵到本局黄村所接受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本局于2021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370元;
2.处罚款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33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