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优抚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人员、参战参核退役人员、采铀矿退役人员、五老、在乡复退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丧葬补助费给付 | 基本编码 | 1110018000 | 区 | |
子项名称 | 优抚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人员、参战参核退役人员、采铀矿退役人员、五老、在乡复退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丧葬补助费给付 | 实施主体 | 天河区民政局 | ||
实施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订)第十九条;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七条;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订)第二十八条;4.《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9月1日的省政府令第160号)第二十三条。"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