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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1149号

发表时间:2024-04-12 15:23:3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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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149


申请人:张某东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员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街7号之三首层

法定代表人:林晓刚,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违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天河区员村西街某大院某栋(以下简称“涉案楼栋”)甲房、乙房业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楼栋批复的规划图上乙房门窗前是没有铁棚的,即19年前增加的铁棚属于违建,并非被申请人所称在原有规划图的基础上延长2米,另电梯南端铁棚比规划图多了2米,上述铁棚均为三面墙壁围护,两端支承在墙壁上的有柱雨篷而非无柱雨篷。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众所周知,在城市搭建是需要征得全体相关人员同意并签名,拿图纸去有关部门报建,还要有公示环节,并非不属临街建筑,铁棚就能随便搭。虽有报建,但跟报建、公示图纸对应不上,超出部分亦算违建,批复几平方,却建多了一倍,这是欺骗。何况已涉及修改外立面、影响了城市形象;改变了结构承重,增加了风荷载的影响,威胁楼层结构安全;变更了天井通风、采光、日照、排气排油烟的性质,试问哪一条符合免于报建的条件?若按被申请人的说法,搭建都是合理的,或者后期补办手续、以政府的名义给私搭乱建合法化,那就没有“违建”之说了。正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导致了违法搭建的重复发生。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希望复议机关主持公道,拆违建,扫黑除恶,打掉保护伞,严惩不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的公职人员。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被申请人将铁棚交给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来鉴定,并发函给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谋求违建合法化,同时在拆除违建问题上拖拉,现违建铁棚未被拆除,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

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办联合街道纪检办工作人员到涉案楼栋现场查看情况。11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办现场对所反映的搭建铁棚进行再次测量。因无法准确确定楼顶搭建铁棚是否合法,11月17日,被申请人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函询指导意见,并发出《关于征求员村西街某大院某栋天井铁棚和入户门上方楼顶搭建铁棚等意见的函》。1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的认定答复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违法建设拆除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了拆除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本府查明:

涉案楼栋共8层楼,申请人为涉案楼栋顶楼的甲房、乙房业主。2023年9月12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信访形式,反映其于2023年7月6日前往天河区司法局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发现批复的规划图上涉案楼栋乙房门窗前面是没有铁棚的,即19年前增加的铁棚已属违建,并非被申请人所称在原有规划图的基础上延长2米;另外电梯南端铁棚超了规划图2米,要求按《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二条严肃处理。这些铁棚均为三面墙壁围护、两端支撑在墙壁上的有柱雨篷,不是被申请人宣称的无柱(悬挑)雨篷,不计建筑面积,免于申领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请求解决并正面回应申请人反映情况是否属实。

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信访事项予以受理。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楼栋现场查看情况。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楼栋现场对搭建铁棚进行再次测量。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发出《关于征求员村西街某大院某栋天井铁棚和入户门上方楼顶搭建铁棚等意见的函》,载明电梯天井铁棚在2016年增设电梯工程施工时,涉案楼栋业主未按规划许可,擅自改变电梯天井铁棚尺寸,将原规划尺寸左侧铁棚长1.5米×宽1.5米改为长2米×宽1.65米,同时在天井右侧增加尺寸长2米×宽1.7米的铁棚一块;入户门口上方楼顶铁棚(面积10.15平方米)用于挡雨和楼宇西偏南地块铁棚(面积70.24平方米)为职工宿舍自带配套设施使用,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对涉案楼栋天井两侧雨棚是否属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畴、业主擅自搭建铁棚是否合法等的指导意见。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调查情况,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复函后被申请人依据函复情况作进一步处置工作。

2023年12月13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作出《关于员村西街某大院某栋天井铁棚等意见的复函》,载明来函所述简易结构铁棚为私搭乱建,不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规定的规划管理范畴,类似情况建议被申请人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理,无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拆除某大院某栋西偏南侧地块违法搭建的公告书》并将公告张贴在涉案楼栋门口,内容为:经核实,涉案楼栋的电梯天井铁棚、入户门口上方楼顶铁棚、楼宇西偏南地块铁棚属于擅自在公共场所搭建构筑物,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在2023年12月25日前自行进行整改、拆除违法搭建的铁棚。对拒不配合、不整改的,被申请人将组织拆违工程队对上述搭建铁棚依法强制拆除。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到涉案楼栋现场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遭到群众阻挠。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无法实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催告,严格遵守送达和期限等相关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由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违法建设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处理违法建设。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应当通过在该建设工程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将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或者没收。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处理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附件目录第435项规定:关于“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由各镇街道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楼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有对申请人举报违法建设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经本府查明,申请人所举报的涉案楼栋乙房门窗前面及电梯南侧铁棚,即为被申请人调查的涉案楼栋天井两侧铁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实际是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涉案举报材料后,认定涉案建设为违法建设,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涉案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亦未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处理涉案违法建设的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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